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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從事氣象海象預報業務許可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氣象法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 制(訂)定

第十八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經中央氣象局許可者,得發布氣象或海象之預
  報。但不得發布警報或災害性天氣之預報。
  為前項發布時,應註明發布者之名稱全銜或姓名。
  第一項發布氣象或海象預報之許可條件、許可期間、內容、程序、廢止
  條件、廢止許可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