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行政規則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發展觀光條例

行政規則名稱: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潛水活動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並自即日起生效 修正

一、在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從事潛水活動經營業者
    (以下簡稱業者),應具有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合法登記。
二、業者應為從事潛水活動遊客(以下簡稱遊客)投保責任保險,每人保
    險金額最低新臺幣200萬元。
三、業者於本風景區每年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
    件函送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
  (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登記文件影本。
  (二)投保責任保險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僱用帶客從事水肺潛水活動之合格潛水教練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四)僱用帶客從事浮潛活動教練具備之講習、訓練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
    前項文件內容有變更時,應敘明原因並函送本處備查。
四、業者應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潛水裝備,於遊客從事潛水活動前,
    依下列程序檢查潛水裝備,並不得於活動途中拋棄遊客不顧。
  (一)確認各項潛水裝備及救生浮標之扣環及連接帶,無損壞及脫落之
        慮。
  (二)確認各項潛水裝備之有效性,並確實指導遊客使用方法。
  (三)確認遊客已配置妥當各項潛水裝備。
五、發生緊急危難事件時,業者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時
    向消防、海巡單位及本處通報。
六、遊客於本風景區從事潛水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單人從事潛水活動。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潛水活動。患有心臟病、高血
        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
        事潛水活動。
  (三)檢查各項裝備之有效性,並熟練其操作方式。
  (四)從事水肺潛水活動,應依所擬潛水計畫之時程進行,潛水深度不
        逾越受訓的等級和經驗範圍。
  (五)入水前應先觀察瞭解浪況、水溫、潮汐流向、流速、地形、地物
        ,或請當地有經驗潛水員解說下水地點狀況。
  (六)參加業者提供的活動,應確認業者之合格證照及所提供之安全裝
        備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