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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發展觀光條例

相關法規名稱: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北寮至赤嶼陸連島摩西分海區域活動禁止事項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交通部觀光署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保護北寮至
    赤嶼陸連島(摩西分海)區域(以下簡稱本區域)海洋生態環境及遊
    客安全,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事項。
二、本區域禁止事項如下:
    (一)管制對象:
          1.所有進入本區域之遊客。
          2.在地居民從事日常漁撈工作者除外。
    (二)禁止進入時間:
          1.每日上午八時前及下午五時三十分後,無人看管時,禁止進
            入。惟於每年四月至九月配合於清晨或傍晚時段展開之特定
            日(每月約七天),禁止進入時間為每日上午六時前及下午
            六時三十分後,日期另行公告。
          2.每日潮水退潮未露出一公尺寬陸地時,禁止進入。
          3.每日潮水已漲至陸面僅露出十五公尺寬時,禁止進入,先前
            已進入者應儘速返回。
          4.中央氣象局對澎湖地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或陣風達十級時,
            禁止進入。
    (三)禁止進入範圍(如附圖):
          1.礫石步道區域:活動範圍限制以礫石步道中心線為基準,左
            右各七點五公尺共寬十五公尺內始可通行,其餘範圍未經本
            處許可,禁止通行。
          2.赤嶼:除調查研究、搜救外,未經本處許可,禁止擅自攀爬
            。
    (四)於活動區域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禁止追逐、嬉鬧等影響步行安全之行為。
          2.禁止撿拾攜出、拋擲、污損或破壞任何自然資源(含動、植
            物及岩石)之行為。
          3.禁止製造噪音、丟棄物品或污染環境之行為。
三、違反前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
    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