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局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觀光遊 憩品質及公共安全,特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本禁止事項。
二、禁止於本處公告管有之停車場、步道、自行車道、涼亭、廊道、草皮 、景觀平台、遊客中心暨戶外等場域從事炊煮、露營或生火等相關行 為。但為促進觀光發展所辦理之活動,經報本處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違反前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 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交通部觀光局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觀光遊 憩品質及公共安全,特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本禁止事項。
二、禁止於本處公告管有之停車場、步道、自行車道、涼亭、廊道、草皮 、景觀平台、遊客中心暨戶外等場域從事炊煮、露營或生火等相關行 為。但為促進觀光發展所辦理之活動,經報本處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違反前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 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