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署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日月 潭水域手划船、獨木舟、風浪板、水上腳踏車及立式划槳等水域遊憩 活動之安全,提供遊客安全保障,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水 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之規定,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
二、在日月潭國家風景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經 營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應具有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合法登記。
三、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投保相 關保險;其提供場地或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 ,亦同。
四、業者於本風景區實際從事第一點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 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登記文件影本。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合格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五、帶客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者,至少每 20人應配置1名合格開放性救 生員及救生(艇)設備,救生員應攜帶救生浮標。
六、發生緊急危難事件時,業者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時 向本處、消防單位通報。
七、業者應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手划船、獨木舟、風浪板、水上腳踏 車及立式划槳裝備,於帶客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前,應就設備詳加 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活動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 遊客脫隊單獨活動,並須依下列程序檢查遊客裝備。 (一)提供合身及附有口哨之救生衣,救生衣並須標示明顯之業者名 稱及編號。 (二)確認遊客救生衣之扣環及連接帶無損壞脫落之慮。 (三)帶客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每組應配置 1名合格救生員,救 生員應攜帶救生浮標。
八、遊客於本風景區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遊客以個人身分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不得單人單艘進行, 活動時至少 1人應備置救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通訊器材暨救生 浮標。活動前須充分了解器具功能,並確實穿戴救生衣及口哨 ,並檢查裝備。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患有心 臟病、高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 能是否適宜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三)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或解開其扣環與連 接帶。 (四)參加業者提供的活動,應確認業者之合格證照及所提供之安全 裝備有效性。
九、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不得超過機具原設計乘載人數。
十、業者違反第三點規定,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 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業者違反第五點規定,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 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