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行政規則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行政規則名稱:交通部觀光署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評量審議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九條及領
    隊人員管理規則第九條規定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評量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三人
    ,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署署長
    指定一位副署長或主任秘書兼任,業務單位主管兼任當然委員;其餘
    委員由本署邀請專家、學者及下列機關派員組成,監督第四點事項之
    執行:
    (一)交通部。
    (二)考選部。
    (三)教育部。
    (四)專家學者三至七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間因故出缺時,原推
    派機關應改派繼任者遞補至任期結束為止;其為專家學者,由本署補
    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第一項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副召集人因故無
    法代理時,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指定委員中之一人代理。
    第一項之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三、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任期二年,由召集人指派本署簡任人員以上一
    人兼任;本會所需工作人員,由本署派員兼辦之。
四、本會監督下列事項:
    (一)報名資格審查(含審議資格具爭議者)。
    (二)題庫抽題。
    (三)評量測驗成績、錄取名單及成果統計之審查。
    (四)試題疑義之處理。
    (五)其他有關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評量測驗事項。
五、本會得於筆試報名暨統計結束後(評量測驗舉辦前)、筆試成績公布
    前(評量測驗舉辦後)或口試成績公布後,由召集人召集委員參加會
    議,並得請辦理試務之相關人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及
    口試委員列席。
    召集人得依試務需要,召開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評量測驗試務督導會
    議或工作會議。
六、本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第二點第一項第四款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
    費或交通費。
七、委員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關係者應考時。
    (二)雖非前款之情形,但有事實證明其與參測人員有利害關係者。
八、本會議決議事項,在評量測驗成績公告前,出席、列席、紀錄人員及
    其他辦理評量人員,均應嚴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