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九條及領 隊人員管理規則第九條規定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評量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三人 ,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署署長 指定一位副署長或主任秘書兼任,業務單位主管兼任當然委員;其餘 委員由本署邀請專家、學者及下列機關派員組成,監督第四點事項之 執行: (一)交通部。 (二)考選部。 (三)教育部。 (四)專家學者三至七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間因故出缺時,原推 派機關應改派繼任者遞補至任期結束為止;其為專家學者,由本署補 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第一項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副召集人因故無 法代理時,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指定委員中之一人代理。 第一項之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三、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任期二年,由召集人指派本署簡任人員以上一 人兼任;本會所需工作人員,由本署派員兼辦之。
四、本會監督下列事項: (一)報名資格審查(含審議資格具爭議者)。 (二)題庫抽題。 (三)評量測驗成績、錄取名單及成果統計之審查。 (四)試題疑義之處理。 (五)其他有關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評量測驗事項。
五、本會得於筆試報名暨統計結束後(評量測驗舉辦前)、筆試成績公布 前(評量測驗舉辦後)或口試成績公布後,由召集人召集委員參加會 議,並得請辦理試務之相關人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及 口試委員列席。 召集人得依試務需要,召開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評量測驗試務督導會 議或工作會議。
六、本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第二點第一項第四款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 費或交通費。
七、委員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關係者應考時。 (二)雖非前款之情形,但有事實證明其與參測人員有利害關係者。
八、本會議決議事項,在評量測驗成績公告前,出席、列席、紀錄人員及 其他辦理評量人員,均應嚴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