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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行政規則名稱: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評量免測外國語能力認定基準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本基準依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二項及領隊
    人員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一、本基準依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二項及領隊
    人員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參加外語導遊人員類科通用制或專用制評量測驗申請外國語免測,其
    外國語能力認定基準如附表一。
二、參加外語導遊人員類科通用制或專用制評量測驗申請外國語免測,其
    外國語能力認定基準如附表一。
三、參加外語領隊人員類科通用制或專用制評量測驗申請外國語免測,其
    外國語能力認定基準如附表二。
三、參加外語領隊人員類科通用制或專用制評量測驗申請外國語免測,其
    外國語能力認定基準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