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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觀光地區遊樂設施安全檢查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發展觀光條例

中華民國一00年四月十三日 廢止

第三十條
  經營旅行業者,應依規定繳納保證金;其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金
  額調整時,原已核准設立之旅行業亦適用之。
  旅客對旅行業者因旅遊糾紛所生之債權,對前項保證金有優先受償之權
  。
  旅行業未依規定繳足保證金,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
  者,廢止其旅行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