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
為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發展觀光產業,得收取出境航空旅客之機場服 務費;其收費及相關作業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
為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發展觀光產業,得收取出境航空旅客之機場服 務費;其收費及相關作業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