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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發展觀光條例

中華民國一00年四月十三日 修正

第三十七條
  主管機關對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之
  經營管理、營業設施,得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觀光旅館業、旅館業
  、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檢查,
  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