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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事務輔導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發展觀光條例

中華民國一00年四月十三日 修正

第五條
  觀光產業之國際宣傳及推廣,由中央主管機關綜理,並得視國外市場需
  要,於適當地區設辦事機構或與民間組織合作辦理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資訊蒐集等業務
  ,委託法人團體辦理。其受委託法人團體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監督管
  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涉及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事務,除依有關法
  律規定外,應受中央主管機關之輔導;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加強國際宣傳,便利國際觀光旅客,中央主管機關得與外國觀光機構
  或授權觀光機構與外國觀光機構簽訂觀光合作協定,以加強區域性國際
  觀光合作,並與各該區域內之國家或地區,交換業務經營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