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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發展觀光條例

中華民國一00年四月十三日 修正

第十一條
  風景特定區計畫,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就地區特性及功
  能所作之評鑑結果,予以綜合規劃。
  前項計畫之擬訂及核定,除應先會商主管機關外,悉依都市計畫法之規
  定辦理。風景特定區應按其地區特性及功能,劃分為國家級、直轄市級
  及縣(市)級。
第十二條
  為維持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之美觀,區內建築物之造形、構造、色彩
  等及廣告物、攤位之設置,得實施規劃限制;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同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