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觀光旅館及旅館旅宿安寧維護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發展觀光條例

中華民國一00年四月十三日 制(訂)定

第二十二條
  觀光旅館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客房出租。
  二、附設餐飲、會議場所、休閒場所及商店之經營。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與觀光旅館有關之業務。
      主管機關為維護觀光旅館旅宿之安寧,得會商相關機關訂定有關之
      規定。
第二十四條
  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
  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主管機關為維護旅館旅宿之安寧,得會商相關機關訂定有關之規定。
  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
  其安全、經營等事項訂定辦法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