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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發展觀光條例

中華民國一00年四月十三日 修正

第五十條
  為加強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公司組織之觀光產業,得在下列用途項下支
  出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
  一、配合政府參與國際宣傳推廣之費用。
  二、配合政府參加國際觀光組織及旅遊展覽之費用。
  三、配合政府推廣會議旅遊之費用。
      前項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
      納營利  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
      在此限。
      第一項各款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
      、施行  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