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為保存、維護及解說國內特有自然生態資源,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 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設置專業導覽人員,旅客進入該地區,應申請專 業導覽人員陪同進入,以提供旅客詳盡之說明,減少破壞行為發生,並 維護自然資源之永續發展。 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劃定,由該管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 定之。 生態導覽人員之資格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