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專業導覽人員及外語觀光導覽人員管理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發展觀光條例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修正

第十九條
為保存、維護及解說國內特有自然生態資源,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自
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設置專業導覽人員,並得聘用外籍人士、學生等作為
外語觀光導覽人員,以外國語言導覽輔助,旅客進入該地區,應申請專業
導覽人員陪同進入,以提供多元旅客詳盡之說明,減少破壞行為發生,並
維護自然資源之永續發展。
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應優先聘用當地原住民從
事專業導覽工作。
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劃定,由該管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
之。
專業導覽人員及外語觀光導覽人員之資格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