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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行政規則名稱:大鵬灣國家風景區水上腳踏車活動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大鵬
    灣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水上腳踏車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在本風景區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應遵守本辦法、本注意事項及依本
    辦法公告事項等相關規定。
三、帶客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水上腳踏車活
    動,且具營利性質者,於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
    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與水域遊憩活動相關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三)合格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四)水上腳踏車之型號、數量及載客數。
四、帶客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水上腳踏車活
    動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知悉緊急危難事件時,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外,並同
        時向消防單位、海巡單位及本處通報。
  (二)應先觀察瞭解浪況、水溫、潮汐流向、流速、地形、地物,以確
        認活動區域為安全海域,並避免於海況不佳、淺水區、暗礁區活
        動。
  (三)應就其提供之場地、器材,確保場地安全、水上腳踏車及其裝備
        保養良好、無損壞,並不得超過原設計乘載人數。
  (四)於遊客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前確實檢查裝備及穿妥救生衣,並詳
        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
  (五)活動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活動。
五、帶客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水上腳踏車活
    動者,應要求遊客遵守下列事項:
  (一)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不得單人單艘進行,活動時至少一人應備置
        救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通訊器材暨救生浮標。活動前須充分了解
        器具功能,並確實穿戴救生衣及口哨。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患有心臟病
        、高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
        適宜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
  (三)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安全頭盔或解開其扣
        環與連接帶。
六、帶客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違反第四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
    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
    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