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局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 雲嘉南濱海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水上摩托車水域 遊憩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 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在本風景區從事水上摩托車水域遊憩活動,應遵守本辦法、本注意事 項及依本辦法公告事項等相關規定。
三、在本風景區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水域遊憩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 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且具營利性質者(以下簡稱業者),應於實際 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將下列文件送達本處;文件內容有變 更者,亦同: (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或其他合法立案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合格救生員名冊及其證明文件影本。
四、業者應提供至少一艘水上摩托車作為緊急救援設備,不得移作出租遊 客使用並懸掛紅色旗幟標示,每艘救援用水上摩托車應同時配置一名 合格救生員。
五、發生緊急危難事件時,業者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時向消 防單位(一一九)、海巡單位(一一八)請求救援及通報本處。
六、業者應於活動前,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至十五條規定,對遊客進行活動 安全教育。
七、業者應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水上摩托車及裝備,於遊客從事水域 遊憩活動前,依下列程序檢查遊客裝備,並不得於活動途中棄置遊客 不顧。 (一)提供合身及附有口哨之救生衣、安全頭盔。 (二)確認救生衣、安全頭盔之扣環及連接帶,均無損壞及脫落。 (三)確認遊客已穿戴妥當救生衣及安全頭盔。
八、遊客於本風景區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遵守活動安全教育規定,並遵照說明及示範,確實穿戴救生衣 及安全頭盔,並檢查裝備、機體及油料。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三)孕婦或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癲癇症(羊癲症)等疾病者,應 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安全頭盔或解開其繫 繩。 (五)參加業者提供的活動,應確認業者之合格證照及所提供之安全 裝備有效性。
九、騎乘水上摩托車,不得超過機具原設計乘載人數。
十、業者違反本注意事項有關配置合格救生員及救生(艇)設備之規定者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 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