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署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 管理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潛水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 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帶客從事潛水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潛水活動,且具營利 性質者,應於實際經營前,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 ,亦同: (一)與水域遊憩活動相關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三)僱用帶客從事水肺潛水活動之合格潛水教練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 (四)僱用帶客從事浮潛活動教練具備之講習、訓練合格證明文件影 本。
三、帶客從事潛水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潛水活動者,應遵守 下列事項: (一)知悉緊急危難事件時,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外,並 同時向本處、消防、海巡單位通報。 (二)就其提供之場地、器材,確保場地安全及潛水裝備保養良好、 無損壞。 (三)於遊客從事潛水活動前確實檢查遊客已配置妥當各項潛水裝備 ,並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 (四)活動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活動。
四、帶客從事潛水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潛水活動者,應要求 遊客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單人從事潛水活動。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潛水活動。患有心臟病、高 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 宜從事潛水活動。 (三)檢查各項裝備之有效性,並熟練其操作方式。 (四)從事水肺潛水活動,應依所擬潛水計畫之時程進行,潛水深度 不逾越受訓的等級和經驗範圍。 (五)入水前應先觀察瞭解浪況、水溫、潮汐流向、流速、地形、地 物,或請當地有經驗潛水員解說下水地點狀況。
五、違反本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二款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三 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違 反第二點第三款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處新 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