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署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 管理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獨木舟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且具 營利性質者,應於實際經營前,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 更者,亦同: (一)與水域遊憩活動相關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三)合格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三、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每組 應配置一名合格救生員,救生員應攜帶救生浮標。
四、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應 遵守下列事項: (一)知悉緊急危難事件時,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外,並 同時向本處、消防、海巡單位通報。 (二)就其提供之場地、器材,確保場地安全、獨木舟及其裝備保養 良好、無損壞,並不得超過原設計乘載人數。 (三)於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前確實檢查裝備及確認遊客已穿妥救生 衣,並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 (四)活動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活動。
五、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應 要求遊客遵守下列事項: (一)從事獨木舟活動不得單人單艘進行,活動時至少一人應備置救 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通訊器材暨救生浮標。活動前須充分了解 器具功能,並確實穿戴救生衣及口哨。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獨木舟活動。患有心臟病、 高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 適宜從事獨木舟活動。 (三)從事獨木舟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安全頭盔或解開其扣環 與連接帶。
六、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違反第二點第二款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 十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 活動;違反第三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 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