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署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 管理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水上摩托車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 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 動,且具營利性質者,應於實際經營前,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 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與水域遊憩活動相關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三)合格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三、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 動者,應提供至少一艘水上摩托車作為緊急救援設備,不得移作出租 遊客使用,並懸掛紅色旗幟標示,每艘救援用水上摩托車應同時配置 一名合格救生員。
四、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 動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知悉緊急危難事件時,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外,並 同時向本處、消防、海巡單位通報。 (二)就其提供之場地、器材,確保場地安全、水上摩托車及其裝備 保養良好、無損壞,並不得超過原設計乘載人數。 (三)於遊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前確實檢查裝備及確認遊客已穿妥 救生衣,並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 (四)活動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活動。
五、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 動者,應要求遊客遵守下列事項: (一)遵守活動安全教育規定,並遵照說明及示範,確實穿戴救生衣 及安全頭盔。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患有心臟 病、高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 是否適宜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 (三)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安全頭盔或解開其 繫繩。
六、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違反第二點第二款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 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 止其活動;違反第三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 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