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署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 為管理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潛水活動 ,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 注意事項。
二、在本風景區經營帶客從事潛水活動者,應具有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 合法登記。 在本風景區帶客從事潛水活動者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潛水活 動者,應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保險。
三、在本風景區經營帶客從事潛水活動行為者,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 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登記文件影本。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四、帶客從事潛水活動者應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潛水裝備,於遊客從 事潛水活動前,依下列程序檢查遊客裝備,並不得於活動途中棄置遊 客不顧: (一)確認各項潛水裝備及救生浮標之扣環及連接帶,無損壞及脫落 之慮。 (二)確認各項潛水裝備之有效性,並確實指導遊客使用方法。 (三)確認遊客已配置妥當各項潛水裝備。
五、帶客從事潛水活動者遇有緊急危難時,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 施,並同時向本處、消防及海巡單位通報。
六、遊客在本風景從事潛水活動,應於本處公告之潛水專用區從事潛水活 動。 遊客於本風景區從事潛水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單人從事潛水活動。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請勿從事獨木舟活動,並應衡酌自身 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獨木舟活動。 (三)檢查各項裝備之有效性,並熟練其操作方式。 (四)進行水肺潛水活動,應依所擬潛水計畫之時程進行,潛水深度 不逾越受訓的等級和經驗範圍。 (五)入水前應先觀察瞭解浪況、水溫、潮汐流向、流速、地形、地 物,或請當地有經驗潛水員解說下水地點狀況。 (六)參加潛水活動,應確認活動提供者之證照、安全裝備有效性及 保險事宜。
七、在本風景區從事潛水活動,應遵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違反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