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署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 為管理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獨木舟活 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 本注意事項。
二、在本風景區經營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應具有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 之合法登記。 在本風景區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獨木 舟活動者,應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保險。 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每組應配置一名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救生 員應攜帶救生浮標。
三、在本風景區經營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行為者,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 ;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登記文件影本。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三)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四、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遇有緊急危難時,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 措施,並同時向本處、消防及海巡單位通報。
五、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應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獨木舟及裝備,於 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前,應就設備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 導,活動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活動,並須依下 列程序檢查遊客裝備: (一)提供合身及附有口哨之救生衣,救生衣並須標示明顯之業者名 稱及編號。 (二)確認遊客救生衣之扣環及連接帶無損壞脫落之慮。 (三)確認遊客已適當穿著救生衣。
六、遊客在本風景區從事獨木舟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遊客以個人身分從事獨木舟活動,不得單人單艘進行,活動時 至少一人應備置救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電器材及救生浮標。活 動前須充分了解器具功能,確實穿戴救生衣及口哨,並檢查裝 備及舟體。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請勿從事獨木舟活動,並應衡酌自身 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獨木舟活動。 (三)參加獨木舟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安全頭盔或解開其扣環 與連接帶。 (四)參加獨木舟活動,應確認活動提供者之證照、安全裝備有效性 及保險事宜。
七、從事獨木舟活動,不得超過機具原設計乘載人數。
八、在本風景區從事獨木舟活動,應遵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 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違反本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三款規定,依發展觀 光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 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