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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行政規則名稱: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立式划槳活動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交通部觀光署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
    管理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立式划
    槳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
    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在本風景區從事立式划槳活動,應遵守本辦法、本注意事項及依本辦
    法公告事項等相關規定。
三、帶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
    且具營利性質者,於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
    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與水域遊憩活動相關之公司、商業或其他合法登記證明文件影
          本。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三)合格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四、帶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者
    ,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知悉緊急危難事件時,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外,並
          同時向消防單位、海巡單位及本處通報。
    (二)先觀察瞭解浪況、水溫、潮汐流向、流速、地形、地物,以確
          認活動區域為安全海域,並避免於海況不佳、淺水區、暗礁區
          活動。
    (三)就其提供之場地、器材,確保場地安全、立式划槳及其裝備保
          養良好、無損壞,並不得超過原設計乘載人數。
    (四)於遊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前,確實檢查裝備及穿妥救生衣,救
          生衣並須標示明顯之業者名稱及編號,並詳加說明、示範暨活
          動安全教育宣導,並經書面確認。
    (五)活動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活動。
    (六)依前點第三款名冊配置合格救生員及救生(艇)設備。
五、帶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者
    ,應要求遊客遵守下列事項:
    (一)以個人身分從事立式划槳活動不得於無人看管海域獨自單艘進
          行,活動時至少一人應備置救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通訊器材暨
          救生浮標。活動前須充分了解器具功能,並確實穿戴救生衣及
          口哨。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立式划槳活動。患有心臟病
          、高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
          否適宜從事立式划槳活動。
    (三)從事立式划槳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安全頭盔或解開其扣
          環與連接帶。
六、帶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違反第三點第二款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六十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
    其活動;違反第四點第六款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
    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