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署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 管理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衝浪活動,依 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 事項。
二、於本風景區帶客從事衝浪活動者,應攜帶救生設備;其於未配置合格 救生員場地,帶客從事衝浪活動者並應配置合格救生員。 在本風景區提供場地從事衝浪活動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合格救生員至少一人;其於中角灣區假日至少二人。 (二)瞭望台或巡護站。 (三)救生設備;其於中角灣區並應配置專用動力救生設備。
三、在本風景區帶客從事衝浪活動或提供場地供遊客從事衝浪活動者,應 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或其他合法立案登記證明文件。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 前項提供場地供遊客從事衝浪活動者,另須檢附合格救生員名冊及其 證明文件。
四、帶客從事衝浪活動或提供場地供遊客從事衝浪活動者遇有緊急危難時 ,應即時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向本處、消防及海巡單位通報 。
五、帶客從事衝浪活動者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衝浪活動者,應提 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衝浪板及裝備,於遊客從事衝浪活動前,應就 設備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並須依下列程序檢查遊客 裝備: (一)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衝浪板。 (二)告知遊客活動期間安全繩應確實繫妥。 帶客從事衝浪活動者,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活 動。
六、遊客在本風景區從事衝浪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活動前須充分了解器具功能,確實穿戴安全繩,並檢查衝浪板 。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請勿從事衝浪活動,並應衡酌自身健 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衝浪活動。 (三)參加衝浪活動時,不得解開衝浪板與安全繩連接帶。 (四)參加衝浪活動前,應確認活動提供者之證照、安全裝備有效性 及保險事宜。
七、帶客從事衝浪活動者違反第二點第一項規定,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 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違反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 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