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署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馬祖國 家級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獨木舟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 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在本風景區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經營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應具有 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合法登記,並應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之規 定辦理保險。
三、業者於本風景區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於活動十天前 填具申請表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登記文件影本。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三)合格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四)活動計畫課程。 (五)參加人員名冊。
四、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不得單人單艘進行,亦不得超過機具原設計乘 載人數;每組至少應配置合格救生員一名,並應備置救援器材及通報 機制。
五、發生緊急危難事件時,業者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時 向消防救災單位、海巡單位及本處通報。
六、業者應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獨木舟及裝備,於遊客從事獨木舟活 動前,應就設備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活動途中不得棄 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活動,並須依下列程序檢查遊客裝備 。 (一)提供合身及附有口哨之救生衣,救生衣並須標示明顯之業者名 稱及編號。 (二)確認遊客救生衣之扣環及連接帶無損壞脫落之虞。 (三)確認遊客已適當穿著救生衣。
七、遊客於本風景區從事獨木舟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從事獨木舟活動,不得單人單艘進行,亦不得超過機具原設計 乘載人數,並應確實穿著附有口哨之救生衣、檢查裝備及舟體 。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宜從事獨木舟活動。患有心臟病、 高血壓、癲癇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 適宜從事獨木舟活動。 (三)從事獨木舟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安全頭盔或解開其扣環 及連接帶。 (四)參加業者提供的活動,應確認業者之合格證照及所提供之安全 裝備有效性。
八、業者違反第四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