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署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 為管理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衝浪活動 ,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 注意事項。
二、在本風景區帶客從事衝浪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衝浪活動 且具營利性質者,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 (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登記文件影本。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提供場地從事衝浪活動者,另需檢附合格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
三、在本風景區帶客從事衝浪活動者,應攜帶救生設備;其於未配置合格 救生員場地,帶客從事衝浪活動者並應配置合格救生員。 在本風景區提供場地供遊客從事衝浪活動者,應至少配置一名合格救 生員,並應備置救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通訊器材。
四、帶客從事衝浪活動者或提供場地供遊客從事衝浪活動者遇有緊急危難 時,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時向本處、消防及海巡單 位通報。
五、帶客從事衝浪活動者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衝浪活動者,應遵 守下列事項: (一)應先觀察瞭解浪況、天候、水溫、潮汐流向、流速、地形、地 物、往返距離及時間等,以確認活動區域為安全海域,並避免 於海況不佳、淺水區、暗礁區活動。 (二)應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衝浪板及裝備,於遊客從事衝浪活 動前,應就設備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並須依 下列程序檢查遊客裝備: 1.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衝浪板。 2.告知遊客活動期間安全繩應確實繫妥。 (三)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活動。
六、帶客從事衝浪活動者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衝浪活動者,應要 求遊客遵守下列事項: (一)活動前須充分了解器具功能,確實穿戴安全繩,並檢查衝浪板 。 (二)從事衝浪活動前,應確認活動提供者之證照、安全裝備有效性 及保險事宜。 (三)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請勿從事衝浪活動,並應衡酌自身健 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衝浪活動。 (四)從事衝浪活動時,不得解開衝浪板與安全繩連接帶。
七、在本風景區從事衝浪活動,應遵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帶客從事衝浪活動者違反本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六十條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