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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觀光遊樂業經營管理與安全維護檢查及督導考核競賽作業要點

制定依據名稱: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修正

第三十二條
觀光遊樂業經營下列觀光遊樂設施應實施安全檢查:
一、機械遊樂設施。
二、水域遊樂設施。
三、陸域遊樂設施。
四、空域遊樂設施。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遊樂設施。
前項檢查項目,除相關法令及國家標準另有規定者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協
調相關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三條
觀光遊樂設施經相關主管機關檢查符合規定後核發之檢查文件,應標示或
放置於各項受檢查之觀光遊樂設施明顯處。
觀光遊樂設施應依其種類、特性,分別於顯明處所豎立說明牌及有關警告
、使用限制之標誌。
第三十四條
觀光遊樂業經營之觀光遊樂設施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維護、操作,並應
設置合格救生人員及救生器材。
觀光遊樂業應對觀光遊樂設施之管理、維護、操作、救生人員實施訓練,
作成紀錄,並列為主管機關定期或不定期檢查項目。
第三十六條
觀光遊樂業應就觀光遊樂設施之經營管理與安全維護等事項,定期或不定
期實施檢查並作成紀錄,於一月、四月、七月、十月之第五日前,填報地
方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必要時得予查核。
地方主管機關督導轄內觀光遊樂業之檢查報表彙整,於一月、四月、七月
、十月之第十日前陳報交通部觀光局備查。
第三十七條
地方主管機關督導轄內觀光遊樂業之旅遊安全維護、觀光遊樂設施維護管
理、環境整潔美化、遊客服務等事項,應邀請有關機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
檢查並作成紀錄。
前項觀光遊樂設施經檢查結果,認有不合規定或有危險之虞者,應以書面
通知限期改善,其未經複檢合格前不得使用。
第一項定期檢查應於上、下半年各檢查一次,各於當年四月底、十月底前
完成,檢查結果應陳報交通部觀光局備查。
交通部觀光局對第一項之事項得實施不定期檢查。
第三十八條
交通部觀光局對觀光遊樂業之旅遊安全維護、觀光遊樂設施維護管理、環
境整潔美化、遊客服務等事項,得辦理年度督導考核競賽。
交通部觀光局為辦理前項督導考核競賽時,得邀請警政、消防、衛生、環
境保護、建築管理、勞動安全檢查、消費者保護及其他有關機關或專家學
者組成考核小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