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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

制定依據名稱: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自104年4月1日施行 修正

第二十三條
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其團費
品質、租用遊覽車、安排購物及其他與旅遊品質有關事項,應遵守交通部
觀光局訂定之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