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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潛水活動注意事項

制定依據名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自發布日施行 廢止

第九條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視水域遊憩活動安全及管理需要,訂定活動注意
事項,要求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
活動者配置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及救生(艇)設備等相關事項。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應擇明顯處設置告示牌,標明活動者應遵守注意事
項及緊急救難資訊,並視實際需要建立自主救援機制。
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者,違反第一項注意事項有關配置合格開放性水域
救生員及救生(艇)設備之規定者,視為違反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之命
令。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