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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處理違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案件裁量基準

制定依據名稱: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自102年5月1日施行 修正

第二十六條
  旅行業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
  第二項規定者,每違規一次,由交通部觀光局記點一點,按季計算。累
  計四點者,交通部觀光局停止其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
  務一個月;累計五點者,停止其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
  務三個月;累計六點者,停止其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
  務六個月;累計七點以上者,停止其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
  動業務一年。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除依旅行業管理規
  則第五十六條規定處罰外,每違規一次,並由交通部觀光局停止其辦理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一個月。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停止其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一個月至三個月:
  一、接待團費平均每人每日費用,違反第二十三條之注意事項所定最低
      接待費用。
  二、最近一年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業務,經大陸旅客申訴次數達
      五次以上,且經交通部觀光局調查來臺大陸旅客整體滿意度低。
  三、於團體已啟程來臺入境前無故取消接待,或於行程中因故意或重大
      過失棄置旅客,未予接待。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申請優質行程經交通
  部觀光局審查通過後,除因天災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
  所致外,其旅遊內容變更與經交通部觀光局審查通過內容不符者,停止
  其辦理接待優質行程團體業務一年。
  導遊人員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至第
  九款、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二十三條規定者,每違規一次,由交通部觀
  光局記點一點,按季計算。累計三點者,交通部觀光局停止其執行接待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業務一個月;累計四點者,停止其執行接待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業務三個月;累計五點者,停止其執行接待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業務六個月;累計六點以上者,停止其執行
  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業務一年。
  旅行業及導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別處停止其辦理大陸地區人民
  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及執行接待業務各一個月至一年,不適用第一項
  及前項規定:
  一、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有關購物商店變更通報之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三條之注意事項有關禁止於既定行程外安排或推銷自費
      行程或活動之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三條之注意事項有關限制購物商店總數、購物商店停留
      時間之規定或有強迫旅客進入或留置購物商店之行為。
  旅行業及導遊人員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旅行業管理規則或導遊人員管理
  規則等法令規定者,應由交通部觀光局依相關法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