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條(民間經營觀光事業公有土地之取得)
民間機構開發經營觀光遊樂設施、觀光旅館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 定者,其範圍內所需之公有土地得由公產管理機關讓售、出租、設定地上 權、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信託或以使用土地權利金或租金出 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開發、興建、營運,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 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依前項讓售之公有土地為公用財產者,仍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由非公用 財產管理機關辦理讓售。第四十六條(協助興建聯外道路)
民間機構開發經營觀光遊樂設施、觀光旅館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 定者,其所需之聯外道路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該管道路主管機關、地方 政府及其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建之。第四十七條(土地變更)
民間機構開發經營觀光遊樂設施、觀光旅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其範 圍內所需用地如涉及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應檢具書圖文件申 請,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或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辦理逕行變 更,不受通盤檢討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