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參加原住民族部落深度旅遊作業要點

制定依據名稱: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自102年8月1日施行 修正

第四條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其數額得予限制,並由主管機關公告
  之。
  前項公告之數額,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
  )依申請案次,依序核發予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且已依第十一條規定繳
  納保證金之旅行業。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經交通部觀光局會商
  入出國及移民署專案核准之團體,不受第一項公告數額之限制。
  旅行業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已取得交通
  部觀光局出具之數額建議文件者,該文件得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至
  效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