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利息補貼 本局對於獲核貸本貸款且正常還款及繳交貸款利息之觀光產業,得 提供利息補貼措施。但營運周轉金除外,不予利息補貼。利息補貼 各項要件如下: (一)補貼對象: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本要點公告後,獲銀行核 貸獎勵觀光產業優惠貸款,且經本局審核同意補貼利息之觀光 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旅行業。但自一百零三年九月 十九日起申請補貼利息之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必須領有效期 內之星級旅館標識,利息補貼期間內,星級旅館標識有效期間 屆滿者,應於屆滿前參加回評取得星級旅館標識,未取得者, 終止其星級旅館標識有效期屆滿後之利息補貼。 (二)利息補貼條件: 1.須正常還款及繳交貸款利息,逾期繳納本息達二個月,本局 得終止補貼利息。 2.列入補貼利息之貸款資金,其用途必須確實投資於更新設備 、整(修)建、擴建、重建營業場所及資本性修繕等與提升 旅遊及住宿品質有關之項目,且必須已購置完成或完工啟用 。貸款資金用途含購置土地與提昇品質無關之支出項目,應 予扣除,不予列入利息補貼之計算額度。 3.補貼總經費於本局編列相關預算內支付。若當年度預算額度 用罄時,對於已審核通過之觀光產業,得列入次一年度之優 先補貼對象。 (三)補貼利率:按年利率補貼百分之一.五,其餘由業者負擔。 (四)補貼期間:補貼利息期間為期五年;其餘期間貸款利息由業者 自行全額負擔。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獲核貸本貸款之觀 光產業,補貼期間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開始起算。 (五)申請程序:申請業者應依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利息補貼 作業須知,檢附申請書表,向本局提出申請。相關補貼作業及 申請審核書表,由本局或本局委託之經理主辦銀行定之。 (六)申請期限:補貼利息申請期限至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