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觀光旅館建築物之增建、改建及修建,準用關於籌設之規定辦理。但免附 送公司發起人名冊或董事、監察人名冊。第三十一條
依本規則核准之觀光旅館建築物除全部轉讓外,不得分割轉讓。 觀光旅館業將其觀光旅館之全部建築物及設備出租或轉讓他人經營觀光旅 館業時,應先由雙方當事人備具下列文件,申請交通部核准: 一、觀光旅館籌設核准轉讓申請書。 二、有關契約書副本。 三、出租人或轉讓人之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 四、承租人或受讓人之營業計畫書及財務計畫書。 前項申請案件經核定後,承租人或受讓人應於二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設立 登記或變更登記,並由雙方當事人備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申請核發觀光 旅館業營業執照: 一、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申請書。 二、原領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 三、承租人或受讓人之公司章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董事、監察人 名冊。 前項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由,其承租人或受讓人得申請展延二個月,並 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