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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觀光遊樂業水域遊樂設施檢查項目及檢查基準注意事項

制定依據名稱:發展觀光條例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制(訂)定

第三十七條(主管機關之檢查權)
主管機關對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之經
營管理、營業設施,得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
或拒絕前項檢查,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