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主管機關之檢查權)
主管機關對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之經 營管理、營業設施,得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 或拒絕前項檢查,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