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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發展觀光條例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制(訂)定

第三十八條(機場服務費及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之訂定)
為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發展觀光產業,得收取出境航空旅客之機場服務
費;其收費繳納方法、免收服務費對象及相關作業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
對進入之旅客收取觀光保育費;其收費繳納方法、公告收費範圍、免收保
育費對象、差別費率及相關作業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其涉
及原住民保留地者,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研訂,報請行政院
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