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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檢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案件獎勵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發展觀光條例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制(訂)定

第五十五條之二(檢舉及獎勵辦法)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並檢具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檢
舉。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
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予檢舉人。
前項檢舉及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為第二項查證時,對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