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視水域遊憩活動安全及管理需要,訂定活動注意 事項,要求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 活動者配置合格救生員及救生(艇)設備等相關事項。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應擇明顯處設置告示牌,標明活動者應遵守注意事 項及緊急救難資訊,並視實際需要建立自主救援機制。 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者,違反第一項注意事項有關配置合格救生員及救 生(艇)設備之規定者,視為違反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之命令。第十條
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投保責任保險並為遊客投保傷害 保險;其提供場地或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亦同 。 前項責任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之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四千八百萬元。 第一項傷害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每一遊客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失能給付:每一遊客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三、死亡給付:每一遊客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