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主管機關對旅行業、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觀光遊樂業、國籍及非 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政府機關(構)、觀光產業公(協)會及觀光相關 產業及人員之紓困、補貼、振興項目如下: 一、補貼旅行業、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觀光遊樂業之必要營運負 擔及薪資費用。 二、補助國內團體旅遊、自由行住宿及觀光遊樂業入園優惠。 三、補助旅行業、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觀光遊樂業及其他觀光產 業公(協)會等辦理跨縣市區域合作觀光拓源轉型、產業媒合及行銷 。 四、補助地方政府依季節、地方特有觀光元素、景點等,規劃具在地特色 之活動。 五、辦理溫泉相關行銷活動及補助溫泉區觀光產業改善軟硬體設施。 六、針對受疫情影響來臺旅客減少之國外市場擴大行銷。 七、獎助地方政府與觀光產業公(協)會等提出深化臺灣觀光品質並結合 各區域在地旅遊資源及特色之國際化旅遊產品。 八、辦理國際旅客入境獎勵措施,補助國籍及非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與旅 行業之境外包機、境外旅遊團及擴大獎助全球市場來臺優質行程。 九、補助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設置旅客友善設施、無障礙客房、通 用化設施及加入交通部觀光局臺灣旅宿網訂房功能等相關軟硬體費用 。 十、補助觀光遊樂業投資新設施、設備重置、獎勵創新服務及數位提升。 十一、推動觀光智慧化轉型,補助民間團體以數位化方式推廣觀光活動、 辦理數位加值體驗及觀光影音資料庫建置。 十二、補貼導遊、領隊人員及國民旅遊隨團服務人員之生計費用。 十三、獎助地方政府推動防疫旅宿;補助提供居家檢疫者入住之防疫旅宿 業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十二款與第十三款實施方案及相關事項,由主管 機關或其委任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