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條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代客辦理出入國及簽證手續,應切實查核申請人 之申請書件及照片,並據實填寫,其應由申請人親自簽名者,不得由他人 代簽。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代客辦理出入國及簽證手續,應切實查核申請人 之申請書件及照片,並據實填寫,其應由申請人親自簽名者,不得由他人 代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