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視水域遊憩活動安全及管理需要,訂定活動注意 事項,要求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 活動者配置合格救生員及救生(艇)設備等相關事項。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應擇明顯處設置告示牌,標明活動者應遵守注意事 項及緊急救難資訊,並視實際需要建立自主救援機制。 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者,違反第一項注意事項有關配置合格救生員及救 生(艇)設備之規定者,視為違反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之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