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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大眾捷運法

行政規則名稱: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為審議地方主管機關提出之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交通部考量都市發展及大眾運輸系統整合,並結
    合沿線都市更新及土地開發效益等因素,作為申請計畫之審議依據,
    期能共創捷運建設與土地開發整合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如大眾捷運系統範圍跨越不相隸屬之行政區域者,由各有關直轄市、
    縣(市)政府協議決定地方主管機關;協議不成者,由交通部指定之
    。
二、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可行性研究前,應先完成都市發展規劃、綜合運輸
    規劃作業程序,並提出大眾捷運系統整體路網評估計畫報告書送交通
    部審議;其報告書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都市發展願景:國土及區域等上位計畫、空間發展構想與人口、
        產業發展預測、整體運輸規劃。
  (二)都市整體公共運輸規劃
        1.現況都市公共運輸發展情形,包括:
         (1)過去五年公共運輸預算平均支出比例。
         (2)公共運輸使用情形。
        2.提昇未來公共運輸使用比例之作法。
  (三)都市整體軌道路網規劃:潛力發展路廊、運量預測、系統型式、
        路權型式、軌道系統整合規劃、轉乘規劃、營運調度等之初步評
        估。
  (四)捷運整體路網分期發展計畫:優先順序評估、分期發展規劃。
  (五)先期路網大眾運輸導向之土地發展構想。
  (六)先期路網經濟效益與財務計畫初步分析:包含工程經費概估。
  (七)先期路網財源籌措構想:包含本業票收及附屬事業收入、融資、
        成立捷運建設基金(或專戶)等構想。
  (八)未來營運組織之構想。
    前項審議由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以下簡稱高鐵局)協同交通部運
    輸研究所等單位專責審查作業。
三、地方主管機關完成大眾捷運系統整體路網評估計畫後,始得選擇其中
    最優先興建路線辦理本計畫可行性研究;其所需經費得由地方政府自
    籌經費辦理或依本要點規定提出申請計畫書向交通部申請補助。
四、地方主管機關向交通部申請補助辦理本計畫可行性研究之經費需求,
    應提出申請計畫書並填列附件一經費申請表報請交通部審核,申請計
    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都市公共運輸發展情形,包括:
        1.過去五年公共運輸預算平均支出比例。
        2.都市(會)人口規模。
        3.公共運輸使用普遍性。
         (1)公共運輸使用情形。
         (2)說明積極提昇未來公共運輸使用比例之作法。
  (二)路廊規劃構想:本計畫路廊辦理大眾捷運系統計畫之必要性,包
        含採用大眾捷運系統提供公共運輸服務之緣由、說明及永續經營
        之策略。
  (三)路線運量概估:營運目標年沿線廊帶預測運量概估。
  (四)大眾運輸導向之沿線土地發展構想。
  (五)財源籌措構想。
  (六)營運組織構想。
  (七)其他相關文件,包含申請補助辦理本計畫可行性研究期程及作業
        費用之概估。
五、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本計畫可行性研究內容應符合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
    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及公
    共建設計畫經濟效益評估及財務計畫作業手冊等相關規定,並應考慮
    大眾捷運法第十一條規定因素,將下列事項納入報告書:
  (一)大眾捷運系統整體路網評估計畫報告書說明。
  (二)社經發展現況與預測、交通運輸系統現況與未來重大交通計畫、
        及本計畫路線功能定位。
  (三)路線方案研擬及篩選,包含路廊運具競合關係及其改善方案(路
        廊與各運具之競合情形、各運具改善成效對本計畫之影響)。
  (四)運輸需求預測初步分析,包含運量預測分析、旅次移轉、運量密
        度分析。
  (五)路線場站規劃初步評估分析,包含路線及車站平縱面規劃、與各
        運具間轉乘規劃、轉乘動線及票證整合構想,及1/5,000比例尺
        圖說。
  (六)工程標準及技術可行性分析,包含以全生命週期成本、資源整合
        運用等分析之系統型式評選。
  (七)土地取得及土地開發初步評估分析,包含土地取得方式分析、土
        地開發構想及沿線周邊土地使用構想、都市計畫變更內容構想。
  (八)營運規劃及機廠規劃構想,包含與其他捷運路線間之整合運用構
        想。
  (九)興建優先次序構想,包含分期分段興建營運之方案、期程、運量
        、成本及效益等可行性評估。
  (十)經濟效益及財務初步評估:
        1.成本估算,包含建造、營運維修、重置成本,與其他計畫之比
          較。
        2.經濟效益初步評估。
        3.財務效益初步評估,包含票箱收入、附屬事業收入、土地開發
          及其他可挹注本計畫之外部效益、自償率、中央與地方政府分
          擔經費。
        4.新增(含延伸)路線加入對營運機構之整體捷運路網(含已通
          車及已核定路線)之營運財務效益初步分析(不含外部效益)
          ,包含邊際收益、邊際成本、運量密度變化、營運損益平衡點
          變化等初步分析。確保整體路網邊際收益大於邊際成本之初步
          因應構想。
        5.地方財源籌措分析,包含成立基金(得比照「自償性公共建設
          預算制度實施方案」辦理)或專戶之經費來源、運用方式,計
          畫執行期間,地方債務舉借情形及自籌財源能力分析。
        6.民間參與可行性評估。
        7.營運永續計畫構想。
  (十一)計畫影響分析,包含交通衝擊分析、環境影響說明或評估、民
          意溝通協調情形、替代方案評估及優劣分析。
  (十二)公共運輸系統整合初步規劃,包含公共運輸整合規劃構想及相
          關配套。
  (十三)全生命週期之風險管理,包含風險項目或情境分析、敏感度分
          析、風險分布、影響程度概估、風險處理構想、風險圖像矩陣
          及預估殘餘風險初步分析等。
  (十四)地方政府承諾事項,包含運量培養具體措施、期程規劃、績效
          指標(含綜合規劃提報時可達成之短期績效指標)、工程建設
          機構成立及執行能量分析、營運機構經營型態、成立營運基金
          或專戶、自負盈虧、優惠措施,地方政府負擔之經費,及地方
          議會出具同意本計畫之相關文件等。
  (十五)依據報告書內容填具附件二「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
          發計畫檢核評估表」。
    地方主管機關推動個案計畫可行性研究時,應配合成立推動小組,整
    合有關地方政府跨局處(含交通、都計、財政、工務)等業務,並由
    地方主管機關副首長以上層級擔任召集人,其所完成之可行性研究報
    告書應經推動小組審核同意後,始得陳報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六、本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書經核定後,地方主管機關始得辦理本計畫之
    綜合規劃。綜合規劃報告書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大眾捷運法第十二條所規定之規劃報告。
  (二)可行性研究核定內容說明。
  (三)社經發展現況與預測、交通運輸系統現況與未來重大交通計畫、
        及本計畫路線功能定位。
  (四)路線方案檢討及調整。
  (五)運輸需求預測分析,包含運量預測分析、旅次移轉、運量密度分
        析。
  (六)路線及車站規劃,包含路線、車站平縱面規劃、車站與各運具間
        之轉乘整合規劃(含票證整合),均需提供1/1,000比例尺圖說
        。
  (七)工程標準及技術可行性,包含系統型式、系統技術分析、工程可
        行性分析,與相關界面機關協調取得共識之相關文件。
  (八)土地取得評估及土地開發,包含土地取得方式評估及與地方民意
        溝通協調情形、土地開發計畫,以及土地取得及開發所需進行之
        都市計畫變更內容、大眾運輸導向之車站及沿線土地使用檢討構
        想。
  (九)營運規劃及機廠規劃,包含與其他捷運路線間之整合運用規劃。
  (十)興建優先次序,包含興建期程、成本及效益分析等。
  (十一)經濟效益及財務評估:
          1.成本估算,包含建造、營運維修、資產設備汰換及重置成本
            估算。
          2.經濟效益評估。
          3.財務效益評估,包含票箱收入、附屬事業收入、土地開發及
            其他可挹注本計畫之外部效益、自償率、中央與地方政府分
            擔經費。
          4.經費增加之責任分擔,與可行性研究估算經費差異原因及責
            任歸屬,如屬地方需求可控制因素,所增經費由地方政府全
            額負擔。另修正計畫與綜合規劃估算經費差異者,亦同。
          5.新增(含延伸)路線加入對營運機構之整體捷運路網(含已
            通車及已核定路線)營運財務效益評估(不含土地開發及其
            他外部效益),包含邊際收益、邊際成本、運量密度變化、
            營運損益平衡點變化等評估。
          6.財源籌措計畫及財務策略,包含成立基金(得比照「自償性
            公共建設預算制度實施方案」辦理)或專戶之經費來源、運
            用及用途,計畫執行期間,地方債務舉借情形及自籌財源能
            力分析。
          7.民間參與方式規劃。
          8.營運永續規劃。
  (十二)計畫影響分析:包含交通衝擊分析及改善方案、環境影響說明
          或評估、召開公聽會經過及徵求意見處理結果,以及替代方案
          評估及優劣分析。
  (十三)公共運輸系統整合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效檢討。
  (十四)全生命週期之風險管理,包含風險項目或情境評估、敏感度分
          析、風險分布、影響程度評估、風險處理計畫、風險圖像矩陣
          及預估殘餘風險說明等。
  (十五)地方政府承諾事項,包含運量培養措施執行情形、績效指標成
          效檢視(含可行性研究所提短期績效指標)及後續改善措施與
          進程規劃、工程建設機構成立及執行能量分析、確定營運機構
          、自負盈虧、優惠措施、地方政府負擔之經費額度、地方議會
          同意成立本計畫基金之相關文件、成立捷運基金或專戶並依財
          務計畫提撥一定經費至該基金或專戶內、未來票收比及進程規
          劃等。
  (十六)其他,包含計畫績效指標、衡量標準、目標值。
  (十七)依據報告書內容填具附件二「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
          發計畫檢核評估表」。
    地方政府辦理前項綜合規劃作業程序,必要時可循都市計畫法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禁限建之公告前置作業。
    地方主管機關推動個案計畫綜合規劃時,應配合成立推動小組,整合
    有關地方政府跨局處(含交通、都計、財政、工務)等業務,並由地
    方主管機關副首長以上層級擔任召集人,其所完成之綜合規劃報告書
    應經推動小組審核同意後,始得陳報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七、交通部審核第五點可行性研究報告書及前點綜合規劃報告書,應一併
    檢視經濟及財務效益,其相關指標計算方式:
  (一)經濟效益評估指標
        1.淨現值,值為正。
        2.益本比應大於1。
        3.內生報酬率。
  (二)財務評估指標
        1.自償率。
        2.經營比應大於 1(包含本計畫之個別經營比,及加入整體捷運
          路網營運後對整體路網之經營比影響分析)。
        3.負債比例。
    前項經濟效益評估指標,應將系統全生命週期成本、旅行時間節省效
    益、行車成本節省效益、肇事成本節省效益、環境污染減少效益、土
    地增值效益等作為計算項目;另財務評估指標(包含運輸本業、附屬
    事業、大眾捷運法第七條規定之土地開發,及其他可挹注本計畫之租
    稅增額、增額容積等外部效益)應分別就財務之保守、中估及樂觀情
    境進行分析。
    中央與地方政府經費分擔依附表之自償率及非自償中央補助比例計算
    之。
    地方主管機關所提之自償率未達附表所列最低值,應以其他替代方式
    辦理或就財務可行性再評估後另案提報。
八、交通部辦理地方主管機關之綜合規劃報告書審查完竣,於核轉行政院
    前應確認地方主管機關完成下列事項:
  (一)變更都市計畫案,至少應送請地方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二)擬訂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報告書,並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議
        通過。
  (三)運量培養之具體配套作為及可行性研究階段所提績效指標之達成
        情形。
  (四)地方財源籌措計畫(包含審議過程中財主單位審查意見之檢討處
        理)。
九、本計畫綜合規劃核定後,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
    審議作業要點辦理基本設計審議,其變更都市計畫案應於一定時間內
    ,完成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及內政部核定,且應成立捷運建設
    基金或專戶,再依財務計畫提撥一定經費至該基金或專戶內,確保計
    畫財源。
十、交通部為審查本計畫可行性研究及綜合規劃報告書,應成立「大眾捷
    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專責
    審查作業,並由高鐵局擔任審查會之幕僚機關。
    前項審查會必要時得成立專案工作小組辦理初審作業,並先確認工程
    可行性及財務可行性後,再就其他事項進行初審,其相關人員由高鐵
    局派員擔任。
十一、審查會由下列委員十七人組成之:
    (一)交通部指派次長二人為委員分別兼召集人及副召集人,高鐵局
          局長為委員兼執行秘書。
    (二)其餘委員由交通部派聘有關部會單位主管、業務機關之首長或
          代表、及具財務、都計、地政、交通、土地開發等學者專家擔
          任之,其中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十二、審查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召開審查會會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列席,並應有三分之二以
      上之委員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十三、審查會委員及工作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辦理現勘及會議等所需費
      用,由交通部相關預算支應。
十四、交通部補助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本計畫大眾捷運系統整體路網評估計
      畫、可行性研究及綜合規劃之作業經費,得準用「中央對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且對同一計畫之補助原
      則以一次為限。
十五、本要點施行前,地方主管機關未提出大眾捷運系統整體路網評估計
      畫報告書者,應依本要點規定報交通部辦理審議。
      本要點施行前,已辦理但未奉行政院核定之可行性研究及綜合規劃
      ,應由地方主管機關依本要點規定補充相關資料,報交通部辦理審
      查作業。
      本要點施行前,已奉行政院核定並執行中之計畫,因配合法規異動
      或經費基準調整辦理修正者,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十六、本要點之細部作業規定,交通部得會商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家發展
      委員會、財政部、內政部等機關定之。
十七、本要點之作業流程如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