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第十七條之一之規 定,特訂定本要點,俾落實大眾捷運系統橋梁檢測及維修情形評鑑作 業,以維護公眾搭乘大眾運輸系統安全。
二、本要點評鑑對象為各直轄市、縣(市)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
三、大眾捷運系統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所轄捷運 橋梁之檢測及維修情形,報交通部備查;交通部應檢視前開資料之完 整性或必要性,視需要辦理評鑑。
四、交通部對前點地方主管機關所報捷運橋梁檢測及維修情形資料,應檢 視其完整性後,於每年第三季通知當年度須受評之大眾捷運系統營運 機構,並於下半年辦理評鑑作業。
五、交通部辦理大眾捷運系統橋梁檢測及維修情形評鑑作業,得授權所屬 機關或委託相關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辦理。 所屬機關辦理前項評鑑作業,得委託相關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辦 理。
六、評鑑作業應組成評鑑小組,評鑑小組置委員五至十一人,就具土木、 結構、大地、水利或橋梁檢測等相關專門知識人員擔任,其中外聘專 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七、大眾捷運系統橋梁檢測及維修情形評鑑作業程序為:聽取簡報、資料 查閱、實地查證、座談詢答、評鑑小組會議。 地方主管機關應會同參加評鑑作業,受評之營運機構應配合評鑑作業 程序進行簡報、資料備查、現地檢測說明、座談詢答、其他指定事項 及必要交通安排與引導等。 評鑑作業前,得召開預備會議,向評鑑小組委員說明評鑑原則及當年 度評鑑作業事宜。
八、大眾捷運系統橋梁檢測及維修情形評鑑主要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橋梁檢測作業(四十分): 1.定期檢測(二十分)〔含實地查證(至少抽查三處)〕。 2.委外檢測(十分)。 3.橋梁變位、應力或應變監測(五分)。 4.橋梁鋼纜(線)、鋼索應力或應變檢(監)測或錨頭、接頭 檢查(五分)。 (二)橋梁維修作業(三十五分): 1.維護管理與維修情形(三十分)。 2.教育訓練(五分)。 (三)評鑑小組委員綜合評分(二十五分)。 前項評鑑項目與配分之計分方式如附件。
九、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轄管之捷運橋梁,於前次受評至當次受評期間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前點評鑑合計得分另扣減二十分: (一)斷橋、落橋。 (二)橋梁混凝土、鋼筋、鋼構、螺栓、構件或附屬設施等剝離、剝 落、斷落,致有死亡情事或單一事件財物毀損與受傷賠償總額 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 (三)橋梁結構變位過大致列車出軌者。
十、大眾捷運系統橋梁檢測及維修情形評鑑結果,依前二點規定合計評鑑 成績,列等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含)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含)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含)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含)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十一、大眾捷運系統橋梁檢測及維修情形評鑑結果,於完成評鑑後,由交 通部公布,各地方主管機關及營運機構並得將評鑑成績納為相關人 員績效考核與獎勵懲處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