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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及其他事故卹金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大眾捷運法

中華民國93年5月12日 制(訂)定

第四十六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或傷害,或財物
  毀損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事故之發生,非因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過失者,對於非旅客之
  被害人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療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
  被害人之故意行為者,不予給付。
  前項卹金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