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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大眾捷運系統履勘作業要點

制定依據名稱:大眾捷運法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修正

第十五條
  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其開工及竣工期限,應由中央工程建設機構或地方
  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不能依限開工或竣工時,應
  敘明理由,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期。
  路網全部或一部工程完竣,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履勘;非經核准,不得
  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