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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110.01.14. 四工交字第1100003965號公告

台 9線124k+400~145k+049(南澳~和平)、148k+845~154k+148(和中 ~和仁)、154k+854~158k+195(和仁~大清水)路段,自110年1月19日 上午9時起開放12.2公尺以下非管制大貨車通行

主旨:台 9線124k+400~145k+049(南澳~和平)、148k+845~154k+148
      (和中~和仁)、154k+854~158k+195(和仁~大清水)路段,自
      110年1月19日上午9時起開放12.2公尺以下非管制大貨車通行。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公路法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開放車種
      (一)台 9線124k+400~145k+049(南澳~和平):小型車、大客
            車、12.2公尺以下非管制大貨車。
      (二)台 9線148k+845~154k+148(和中~和仁):小型車、大客
            車、12.2公尺以下非管制大貨車。
      (三)台 9線154k+854~158k+195(和仁~大清水):機慢車、小
            型車、大客車、12.2公尺以下非管制大貨車。
      (四)相關路段除前揭允許車輛外,禁止其他車種通行(執行公務
            或緊急救難業務之車輛除外)。
  二、禁止載運危險物品車輛及超尺度車輛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