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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 110.03.30. 交路字第1090037825號函

關於貴庭函詢汽車及行人穿越路口規定疑義一案

主旨:關於貴庭函詢汽車及行人穿越路口規定疑義一案,答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庭109年12月23日北院忠行審二109年度交646字第 1099038586
      號函。
  二、行人於設有行人穿越道之路口穿越時,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
      4條第1款規定,行人穿越道路,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
      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另
      有關行人行走於行人穿越道兩側,並無規定容許之距離範圍,行人
      是否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之認定,建議視現場道路路型、車流及人流
      狀態,並參考當地道路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鑑定單位相關看法,
      就個案事實認定為宜。
  三、有關汽車通過有行人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以外之兩側時,該汽車駕駛
      人應否禮讓該行人優先通行一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條
      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
      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
      行人先行通過,爰行人行走在各類行人穿越道線鄰近兩側,汽車駕
      駛人仍應暫停行駛讓行人通行。另內政部警政署業於行經行人穿越
      道不禮讓人已律定執法取締標準,路口無人指揮時,汽車在行人穿
      越道上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一個車道寬(約 3公尺)以內及前懸已
      進入行人穿越道上為取締認定基準,違反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44條第2項舉發之。
正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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