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所委託新北地區(35家)、宜蘭地區(11家)及花蓮地區( 7家) 之代檢廠(合計53家)辦理110年度委託定期檢驗等相關業務
主旨:公告本所委託新北地區(35家)、宜蘭地區(11家)及花蓮地區( 7家)之代檢廠(合計53家)辦理110年度委託定期檢驗等相關業務 。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公路法第63條及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公告事項: 一、委託辦理事項:汽車定期檢驗等相關業務。 二、委託期間:自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 三、受委託代檢廠名冊如本所 110年度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代檢廠一覽 表(參附件)所列。 四、公告地點:行政院公報、本所含轄站(宜蘭站、花蓮站)公告欄。 五、對於本項公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本所承辦人:丁○哲(電話:02-2 6884366分機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