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行政解釋

交通部 110.05.15. 交航字第1105006222號公告(廢止)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民眾於高鐵、臺鐵、公路客運、船舶(固定 餐飲區域除外)、航空器(國際及兩岸航班除外)等運具內,或郵局營業 區域內禁止飲食,並自中華民國110年5月15日生效

主旨: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民眾於高鐵、臺鐵、公路客運、船舶
      (固定餐飲區域除外)、航空器(國際及兩岸航班除外)等運具內
      ,或郵局營業區域內禁止飲食,並自中華民國110年5月15日生效。
依據:
一、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
二、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15日行政
    院記者會公布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補充本部109年12月1日交航字第10950153031號暨110年5月1
    2日交航字第11050059371號公告。
二、民眾於高鐵、臺鐵、公路客運、船舶(固定餐飲區域除外)、航空器
    (國際及兩岸航班除外)等運具內,或郵局營業區域內禁止飲食,經
    場域人員勸導不聽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
    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若因生理需求須喝水、服藥、哺乳,應
    於食用完畢後儘速配戴口罩。
三、民眾於高鐵(五堵、汐止、汐科、南港、松山、台北、萬華、板橋、
    浮洲、樹林、南樹林、山佳、鶯歌;四腳亭、瑞芳、猴硐、三貂嶺、
    牡丹、雙溪、貢寮、福隆;平溪支線各站,及海科館線各站)、高鐵
    (南港、台北、板橋),及國道客運(南港轉運站、臺北轉運站、市
    府轉運站及板橋轉運站)各車站付費候車區及松山機場航空站內候機
    室禁止飲食,經場域人員勸導不聽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 1項
    規定,處新臺幣 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若因生理需求須喝水
    、服藥、哺乳,應於食用完畢後儘速配戴口罩。
四、於前二項除外範圍內有飲食需求者,在與不特定對象保持社交距離或
    有適當阻隔設備之情形下,得於飲食期間暫時取下口罩。
〔依交通部 110.08.03.  交航字第11050094731號公告發布廢止〕